政策動态|關于印發《陝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

時間:2024-12-18 發布:國家電投

陝西省生态環境廳 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陝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有效)

陝環發〔2024〕32号

各設區市生态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楊淩示範區生态環境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點排放單位:

爲提升全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确保碳排放數據準确、全面、公開、透明。根據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5号),省生态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陝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進行重新修訂,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陝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

陝西省生态環境廳          陝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陝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爲提升我省碳排放數據質量,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确保納入全國市場管理平台的重點排放單位數據真實可信,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以及《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适用範圍】本管理辦法适用于陝西省行政區域内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具體包括:

(一)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監測、核算、報送活動;

(二)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的碳排放相關檢驗檢測、月度信息化存證、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年度排放報告技術審核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應嚴格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工作。重點排放單位應遵循真實性、完整性、準确性原則。技術服務機構應遵循客觀獨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專業嚴謹的原則,确保碳排放數據準确、客觀、真實、規範。

第四條【重點排放單位職責】 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生态環境部門印發的管理文件、技術規範等要求,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管理措施,制定和執行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實施溫室氣體排放有關參數的計量檢測,開展碳排放信息化存證,編制并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開展信息公開,配合排放報告核查及監督檢查。鼓勵重點排放單位采用信息化技術提升數據質量管理能力。

重點排放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管理工作、實施數據的内部審核、驗證以及歸檔管理,确保排放數據符合規定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對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月度信息化存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确性負責。

第五條【技術服務機構職責】技術服務機構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管理、防控數據質量風險、保障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客觀準确,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咨詢、核查、檢驗檢測等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報告及開展的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管理部門職責】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做好省級碳排放數據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内重點排放單位以及技術服務機構所開展的碳排放數據監測和核算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及數據監測

第七條【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制定】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所屬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等技術規範和管理要求,編制企業碳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并與實際排放、計量監測等情況相适應。包括:

(一)數據質量控制方案的版本及修訂情況;

(二)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概況,包括基本信息、主營産品、生産工藝、組織機構圖、廠區平面分布圖、工藝流程圖等内容;

(三)數據監測責任部門和管理職責;

(四)數據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或環節;

(五)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六)監測設備信息,包括設備名稱、型号、位置、測量頻次、精度和校準頻次等;

(七)監測數據的記錄形式及頻次;

(八)監測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

(九)數據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修訂】重點排放單位涉及以下情況時應對數據質量控制方案進行修訂,修訂内容應符合實際情況并更好地滿足核算要求,更新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時,需先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提交申請,說明修改原因,待各市(區)和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修改。包括:

(一)對于重點排放單位名稱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工商注冊變更後30個自然日内提出修訂申請;

(二)對于新增排放設施等造成核算邊界變化的,應在排放設施正式投産之前的30個自然日内提出修訂申請;

(三)對于化石燃料品種及子類、數據确定方式、測量儀器化驗設備等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之前的30個自然日内提出修訂申請;

(四)對于發現之前采用的測量方法所産生的數據不正确,或發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不符合生态環境部發布的核算指南及其他相關要求,重點排放單位應在當月信息存化證截止日期前提出修訂申請;

(五)對于核查機構在年度排放核查中、生态環境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數據質量控制方案與企業實際工作不相符或者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情況,重點排放單位應在當月信息存化證截止日期前提出修訂申請;

(六)生态環境部明确的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第九條【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執行】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實施碳排放的監測活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與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描述一緻;

(二)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與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中的核算邊界和主要排放設施一緻;

(三)所有活動數據、排放因子以及相關數據能夠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實施監測;

(四)監測設備得到了有效的維護和校準,維護和校準符合國家、地區計量法規或标準的要求,符合數據質量控制方案、核算指南或設備制造商的要求;

(五)測量結果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中規定的頻次記錄;

(六)數據缺失時的處理方式與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一緻;

(七)數據内部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程序有效實施。

第十條【數據監測管理】重點排放單位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應自行或委托對碳排放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生産數據進行監測并對數據質量實施全流程管理。包括:

(一)配備必要的計量器具、檢測設備、測量儀表、空間場所和人員;

(二)開展計量器具、檢測設備和測量儀表定期校準維護,并記錄存檔;

(三)建立數據采集、處理、統計、分析、記錄和保存制度。

第十一條【數據自行監測】重點排放單位自行開展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監測活動時,應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确保監測設備、監測方法、監測頻次和監測報告等符合相關技術規定,并建立碳排放活動數據、排放因子以及主要生産數據月度報表及制度。

台賬應記錄原始數據、數據來源、數據獲取時間以及填報台賬的相關責任人等信息,各類台賬記錄應由部門負責人及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确認。

重點排放單位對采樣、制樣和化驗以及其他重要的數據監測環節可采用影像等可視化手段,保存原始記錄備查。相關支撐材料應至少保存6年,确保碳排放相關數據可被追溯。

第十二條【數據委托監測】重點排放單位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監測活動時,應确保被委托的機構實驗室通過CMA認定或CNAS認可,且具備委托監測項目資質能力,監(檢)測報告應蓋有CMA資質認定标志或CNAS認可标識章。根據各行業核算報告指南,監(檢)測報告應載明收到樣品時間、樣品重量、對應的月份、樣品測試标準、樣品測試結果以及采樣、制樣和檢測依據、檢測設備、檢測人員等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應保留檢測機構/實驗室的檢測報告及相關材料備查,包括但不限于采樣記錄、制樣記錄、送檢記錄、樣品郵寄單據、檢測機構委托協議及支付憑證等及其他重要的監測環節可采用照片、視頻等手段,保存原始記錄備查,相關支撐材料應至少保存6年,确保碳排放相關數據可被追溯。采樣人員對樣品代表性、真實性負責、制樣人員對樣品符合性負責、送樣人員對樣品時效及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自有實驗室管理】數據自行監測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積極改進自有實驗室管理,應同時滿足《核算指南》對實驗室資質要求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對人員、設施和環境條件、設備、計量溯源性等資源要求的規定,确保采樣、制樣、檢測、記錄和報告等試驗活動符合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

(一)人員:應行爲公正、有能力并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開展實驗室活動。實驗室應将影響實驗室活動的各職能的能力要求形成文件,包括對教育、資格、培訓、技術知識、技能和經驗要求等;

(二)設施和環境條件:設施和環境條件應适合實驗室活動,不應對結果有效性産生不利影響。實驗室應将從事實驗室活動所必需的設施及環境條件的要求形成文件。當有關規範、方法或程序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或環境條件影響結果的有效性時,實驗室應檢測、控制和記錄環境條件;

(三)設備:實驗室應配備正确開展實驗室活動所需的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測量儀器、軟件、測量标準、标準物質、參考數據、試劑、消耗品或輔助裝置。用于測量的設備應能達到所需的測量準确度和測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結果;

(四)計量溯源性:實驗室應通過形成文件的不間斷校準鏈,将測量結果與适當的參考對象相關聯,建立并保持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

第三章  數據信息化存證

第十四條【存證方式及完成時限】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生态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指南、數據質量控制方案等要求,在每月結束之後的30個自然日内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向省級生态環境部門提交完整、規範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及相關支撐材料進行存證。

第十五條【存證内容】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提交存證的數據及信息包括:重點排放設施或工序關停、檢修等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的生産經營變化情況,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生産數據等參數及其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等支撐材料,排放報告輔助參數數據,有關計量和檢驗檢測設備維護校準記錄,以及生态環境部規定的其他信息。

重點排放單位在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存證的數據及信息,應與原始記錄、管理台賬等保持一緻。原始記錄和管理台賬等支撐材料原件應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六條【市級初審】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督促重點排放單位按期提交存證數據及相關支撐材料,并配合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開展初審。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内将提交的數據及支撐材料退回重點排放單位整改,并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

(一)數據或支撐材料不齊全的;

(二)支撐材料不清晰的;

(三)數據與支撐材料數據不匹配的;

(四)其他不完整、不規範的情況。

第十七條【省級技術審核】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月度信息化存證工作的技術審核,對存在以下情形的,退至重點排放單位整改;對涉嫌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一)核算邊界、排放源确定、參數數據确定方式不符合技術指南要求或者未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執行;

(二)存證數據超出理論極值、同類型設施參數極值或者該企業曆史數據極值等異常情況;

(三)其他不規範、不合理的情況。

第十八條【補充提交】重點排放單位發現存證數據及信息填報錯誤或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的,應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向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加蓋公章的補充提交情況說明及支撐材料掃描件,經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補充填報。

第四章  月度存證數據及信息的缺失與異常處理

第十九條【數據及信息缺失認定】存證數據及信息缺失情形包括未在規定的時限内通過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初審和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技術審核、未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執行月度信息化存證等。

第二十條【數據及信息異常認定】存證數據及信息異常情形包括未按照技術規範要求開展相關數據計量檢測活動、數據偏離合理範圍、存證數據偏離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抽查的檢測結果合理範圍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數據及信息缺失的處理】對于排放報告涉及的存證數據及信息缺失,重點排放單位應按下述要求完成整改。

(一)對于活動水平數據缺失的,結合重點排放單位排放活動情況,按照保守性原則确定相應的活動水平數據;

(二)對于排放因子或相關參數數據缺失的,采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缺省值替代缺失月份數據。

第二十二條【數據及信息異常的處理】對于數據及信息異常的,重點排放單位應按下述要求完成整改。

(一)對于活動水平數據異常且重點排放單位數據及支撐材料不充分的,結合重點排放單位排放活動情況,按照保守性原則确定相應的活動水平數據;

(二)對于排放因子異常且重點排放單位支撐材料不充分的,采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相關參數缺省值替代異常數據;

(三)對于查實相關因子弄虛作假并受到行政處罰的,采用生态環境部發布的缺省值測算弄虛作假對應月份碳排放量。

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監督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結果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

對于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的檢測報告結果與各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抽查的檢測結果不一緻的,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進一步排查操作流程、支撐材料和原始記錄是否合規或弄虛作假。

第五章  排放量核算與報告

第二十三條【活動數據獲取】活動數據的獲取應根據能源或原材料實際消耗的測量值來确定,并符合選定核算方法的要求。數據按照以下優先級順序選取,在之後各核算年度獲取的優先序不應降低:

(一)原始數據:指直接計量、監測獲得的數據,如生産系統記錄的計量數據;

(二)二次數據:指通過原始數據計算獲得的數據,如根據購買量及庫存變化确定的數據;

(三)替代數據:如供應商結算憑證的購入量數據。

第二十四條【排放因子獲取】排放因子的獲取應優先選取符合核算方法要求的實測值,可自行監測或委托外部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實驗室進行檢測。确保樣品的代表性、時效性、檢測頻次及檢測方法等符合核算指南要求。在獲取排放因子時,應考慮數據來源明确,有公信力、适用性和時效性。數據按照以下優先級順序選取,在之後各核算年度獲取的優先序原則上不應降低:

(一)實測值或測算值,包括直接測量或化驗、能量平衡、物料平衡等方法得到的排放因子或相關參數值;

(二)缺省值,采用相關核算指南或文件中提供的排放因子。

第二十五條【碳排放量核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核算方法應滿足生态環境部發布的核算指南及其他相關要求,對前述要求未覆蓋的,可選定能夠得出準确、一緻、可再現的結果的行業核算方法。核算過程包括識别排放源、收集活動數據、選擇和獲取排放因子數據、分别計算各排放源排放量、彙總計算排放量等。選擇核算方法參考的因素包括:

(一)符合行業碳排放特征;

(二)核算結果的數據準确度要求;

(三)可獲得的計算用數據情況;

(四)排放源的可識别程度。

第二十六條【報告報送】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生态環境部和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按時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完成報告及支撐材料報送。

第六章  排放報告核查

第二十七條【排放核查】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核查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核查機構應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确性負責。

第二十八條【核查機構及人員要求】核查機構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經營場所,具備專業規範的核查人員隊伍、管理規定和核查相關内部質量管理制度等。在陝西省範圍内,爲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碳排放報告編制的咨詢機構不得從事碳排放報告核查服務。

從事碳排放核查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核查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取得中級或中級以上相關專業職稱的人員;

(三)具有至少三年相關專業工作經曆,具備碳排放核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自願減排項目開發審定與核查、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産審核、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咨詢或審核經驗;

(四)個人信用良好,無任何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五)與重點排放單位無利益沖突。

國家出台碳排放管理員資格證持證上崗政策後,需取得碳排放管理員資格證方可從事核查業務。

第二十九條【核查程序】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術工作組、文件評審、建立現場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出具《核查結論》、告知核查結果、保存核查記錄等八個步驟。

第三十條【現場核查要求】現場核查組應至少由3人組成,現場核查組成員原則上應爲核查技術工作組的成員。現場核查需采用以下查、問、看、驗等方法開展工作。

(一)查:查閱相關文件和信息,包括原始憑證、台賬、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

(二)問: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應多采用開放式提問,獲取更多關于核算邊界、排放源、數據監測以及核算過程等信息;

(三)看:查看現場排放設施和監測設備的運行,包括現場觀察核算邊界、排放設施的位置和數量、排放源的種類以及監測設備的安裝、校準和維護情況等;

(四)驗:通過重複計算驗證計算結果的準确性,或通過抽取樣本、重複測試确認測試結果的準确性等。

第三十一條【開具核查不符合項】核查機構應根據技術規範及相關工作要求開展排放報告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并對核查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确性負責。對重點排放單位存在的以下情況,核查機構應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開具不符合項,告知重點排放單位并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

(一)核算邊界及企業基本信息有誤;

(二)未按照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執行的或數據質量控制方案與實際不相符的;

(三)排放報告信息與原始記錄台賬、月度存證不一緻的;

(四)未按照規定存檔的;

(五)原始記錄和台賬等自證材料無法支撐排放報告結論的;

(六)其他排放報告不符合技術規範的情況。

對于核查過程中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存在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的問題線索,核查機構應及時書面報告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不符合項整改】現場核查發現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以及未按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執行等情況,核查機構應在《不符合項清單》中如實記錄,并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将核查發現的不符合項告知重點排放單位,并要求其澄清整改。經核查機構簽字确認後,重點排放單位負責人簽字确認并在收到《不符合項清單》後的5個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核查機構應對不符合項的整改結果進行再次核查。

核查機構應對重點排放單位的澄清或整改材料進行驗證,并出具技術審核結論。對在規定時限未收到澄清、整改材料,或澄清、整改材料無法自證的,核查機構應按照保守性原則測算排放量和相關數據,将測算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并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核查報告及複核】核查機構根據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以及其他相關要求,按時完成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文件評審表、現場核查清單、不符合項清單、核查結論頁等,并提交核查報告。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向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複核。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10個自然日内,作出複核決定。

第三十四條【核查信息記錄和保存】核查機構根據現場核查清單對排放單位實施現場核查,收集相關證據和支撐材料,對包括會議簽到表、現場記錄、支撐材料、簽字确認後的《不符合項清單》《核查結論》及《核查報告》等成果文件通過拍照、掃描、視頻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并保存。核查機構應将服務過程的所有記錄、支撐材料、内部技術評審記錄等進行歸檔保存至少十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重點排放單位處罰】按照主體責任原則,重點排放單位對其碳排放量及相應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确性負責。重點排放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整改。發現存在本條第(二)(三)(四)(五)(七)(八)(九)款等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依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處理,整改及處理情況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和計量體系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内存證完整、規範的數據及信息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作和送檢樣品,使用虛假數據資料或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爲的;

(四)數據異常導緻排放量或應發放碳排放配額量存在偏差且無合理解釋的;

(五)數據質量控制方案采用測量方法所産生的數據不正确或不符合技術規範要求,且未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的;

(六)拒不整改、虛假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七)生态環境廳認定的其他情形。

重點排放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蓋章确認核查結果的,由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組建聯合專家組測算其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并将該排放量作爲碳排放配額清繳的依據。對虛報、瞞報部分,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第三十六條【咨詢、核查機構處罰】咨詢機構和核查機構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或者技術審核意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遺漏,在年度排放報告編制或者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過程中篡改、僞造數據資料,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爲的,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将依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進行處罰,并将相關信息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碳排放檢測機構責任】檢測機構對檢測方法、檢測過程及檢測結果負責,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規範,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的,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由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予以處罰,并将相關信息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碳排放信息公開】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按照生态環境部要求定期公開上一年度碳排放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信息公開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點排放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編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生産經營場所、行業分類、生産運營概況、重點排放源信息等;

(二)碳排放情況。包括排放總量以及各排放源排放量;

(三)其他相關情況。包括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活動數據及其來源、排放因子數據及其來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核查機構應對内部質量管理措施以及公正性管理措施開展自查,并在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公開其内部質量管理相關文件和《年度公正性自查報告》。

核查結束後,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将所有重點排放單位的《核查結論》在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并報生态環境部彙總;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對核查機構的工作質量、合規性、及時性等進行評估,并将評估結果通過全國碳市場管理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報告上報情況和核查結果,确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各市(區)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雙随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重點排放單位進行日常監管與執法檢查,重點包括名錄的準确性,企業數據質量控制方案的有效性和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碳排放管理制度及排放報告審核制度建立情況,碳排放數據管理台賬制定情況,企業依法開展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投訴舉報和上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轉辦交辦有關問題線索的查實情況等。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幫扶指導和抽查檢查。

第四十條【監測比對】鼓勵重點排放單位加強溫室氣體排放在線監測能力建設,省級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也可根據需求,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在重點領域開展排放核查與計量監測的比對驗證工作,不斷提升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質量。

第四十一條【監督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碳排放數據管理以及碳排放核查、檢測、咨詢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可向各級生态環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主管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爲舉報人保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術語解釋】本管理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内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

(二)活動數據:是指導緻碳排放的生産或消費活動量的表征值,如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購入的電量、購入的熱量等。

(三)排放因子:是指表征單位生産或消費活動量的排放系數,如含碳量、純度等。

(四)保守性原則:是指在碳排放相關數據或支撐材料缺失、支撐材料未被生态環境主管部門采信等情況的測算方式,應确保重點排放單位排放量不被低估且碳排放配額不被高估。

(五)技術服務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業務的咨詢機構、從事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技術審核業務的核查機構,以及接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檢測機構等。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日。2023年6月印發的《陝西省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辦法(試行)》(陝環發〔2023〕12号)同時廢止。

來源|陝西省生态環境廳

上一篇:政策動态|關于印發《湖北省綠色金融創新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下一篇:已經是最後一篇了
關注我們
聯系方式

電話:010-56682186

郵箱:spicc@spicc.com.cn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未來科學城國家電投中央研究院B座

Copyright © 2022 電投雲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京公網安備11011402054286.京ICP備2022011987号